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莲塘一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处分规定

发布者:管理员部门:管理部门阅读:25972016-12-16

莲塘一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处分规定

 

中共南昌县莲塘第一中学总支委员会
  
莲塘一中党总支[2011]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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莲塘一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处分规定
     

  为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,规范教师教育行为,引导教师全身心投入教育教学,减轻学生课业负担,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,根据《教育法》、教育部《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》、《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》和《南昌县教体系统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若干规定》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《莲塘一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处分规定》:

  一、成立莲塘一中师德师风建设监管领导小组

  组长:胡金金            副组长:徐小平、廖旗保

  成员:李文辉、张荣惠、漆智辉、方燕红、陶木仁、李新玲、廖小文、吴敏华

  职责:

  1.负责组织开展师德师风教育活动,加强宣传和树立先进典型。

       2.负责建立健全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制度,并进行严格考核。
       3.负责建立健全教师职业道德监督机制,并进行相关表彰与惩戒。
  二、严禁在职教师作出违反公民道德的行为
  在职教师必须严格遵守公民道德规范,高标准,严要求,以身作则,率先垂范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,并扣除相应的绩效工资,触犯法律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:
  (一)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并见诸言行的;
  (二)参与赌博、吸毒、斗殴、封建迷信和色情活动的;
  (三)散布有损学生、同事、学生家长、学校名誉谣言的;
  (四)隐瞒事实,弄虚作假,骗取荣誉、职务、资格、待遇等的;
  (五)未严格执行莲塘一中“请销假制度”的;
  (六)玩忽职守,无故迟到、早退、旷教的;
  (七)不服从学校安排,无故不参加各类考试的监考、阅卷的;
  三、禁止在职教师从事任何形式的有偿家教、私订教辅资料和招生活动

  在职教师不得以学生为对象,利用节假日、寒暑假和业余时间在校内外从事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教学活动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,并扣除相应的绩效工资:   

  (一)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,甚至有组织地在家中或在外租用场地组成有偿家教联合体的;

  (二)在职教师强制学生到家中食宿的;

  (三)教师之间介绍、暗示、诱导学生,互相为对方提供有偿家教生源、食宿生生源的;

  (四)为退休教师、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介绍家教生源从中获利的;

  (五)在职教师以父母、子女、亲属的名义办班进行有偿家教的;
  (六)在职教师以各种名义推销、私订教辅学习资料的;
  (七)在职教师为他人或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兼课获取收益的;
  (八)违规向民办学校推荐保送学生获取回扣介绍费的。
  四、严格规范教师教学行为
  教师要树立高尚的师德师风,立足本职,把精力集中到上好每一堂课上、关爱每一位学生上来,努力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和质量。要积极倡导教师利用课余时间无偿辅导学生,尤其是无偿辅导学习有困难的学生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,并扣除相应的绩效工资,触犯法律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:

  (一)不按教学要求认真备课、上课、布置作业、批改作业、辅导、检测的;

  (二)不按时完成教育教学任务,课堂教学故意保留,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一定损失的;

  (三)旷教、随意停课、调课和对工作敷衍塞责的;

  (四)以各种借口将学生撵出课堂或动员学生休学、转学、退学的;

  (五)歧视、侮辱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及用粗鲁言行对待家长的;

  (六)向学生推销或违规征订教辅资料及其他学习用品的;

  (七)利用教师职务之便索要、变相索要、接受家长财务或通过家长办理私事的;

  (八)不亲自批改作业或将批改作业的责任推给学生、家长的;

  (九)在酗酒后从事教学活动的;

  (十)在教学场所吸烟、在上课期间接打电话等影响正常教学行为的。

  五、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员一经查实、立即处理。
  六、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员作出处理后将在全校通报,并上报县教体局。
 
莲塘一中党总支
201122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