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,规范教师教育行为,引导教师全身心投入教育教学,减轻学生课业负担,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,根据《教育法》、教育部《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》、《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》和《南昌县教体系统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若干规定》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《莲塘一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处分规定》:
一、成立莲塘一中师德师风建设监管领导小组
组长:胡金金 副组长:徐小平、廖旗保
成员:李文辉、张荣惠、漆智辉、方燕红、陶木仁、李新玲、廖小文、吴敏华
职责:
1.负责组织开展师德师风教育活动,加强宣传和树立先进典型。
在职教师不得以学生为对象,利用节假日、寒暑假和业余时间在校内外从事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教学活动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,并扣除相应的绩效工资:
(一)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,甚至有组织地在家中或在外租用场地组成有偿家教联合体的;
(二)在职教师强制学生到家中食宿的;
(三)教师之间介绍、暗示、诱导学生,互相为对方提供有偿家教生源、食宿生生源的;
(四)为退休教师、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介绍家教生源从中获利的;
(一)不按教学要求认真备课、上课、布置作业、批改作业、辅导、检测的;
(二)不按时完成教育教学任务,课堂教学故意保留,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一定损失的;
(三)旷教、随意停课、调课和对工作敷衍塞责的;
(四)以各种借口将学生撵出课堂或动员学生休学、转学、退学的;
(五)歧视、侮辱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及用粗鲁言行对待家长的;
(六)向学生推销或违规征订教辅资料及其他学习用品的;
(七)利用教师职务之便索要、变相索要、接受家长财务或通过家长办理私事的;
(八)不亲自批改作业或将批改作业的责任推给学生、家长的;
(九)在酗酒后从事教学活动的;
(十)在教学场所吸烟、在上课期间接打电话等影响正常教学行为的。